智慧財產權Q&A 2025/04/27

【智慧財產權Q&A】直播、短片不可不知的著作權

透過手機或數位通訊器材,在網路平台進行現場影像與音樂的傳輸,一般稱之為「直播」,如Facebook直播、YouTube直播等;或是將音樂、影像錄製為具創意性的短片,並上傳到Instagtam等網路平台進行分享時,就可能涉及著作權的問題,下面就讓我們看看權利人、直播者及觀看者要注意的事情吧!


#### Q1.當權利人發現自己的著作未經授權被上傳到網路平台時,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 A:

(1)向ISP業者(例如YouTube、Facebook平台)通知取下著作。

(2)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訴,或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

(3)申請調解。


#### Q2. 直播者利用他人著作時要注意什麼?

**A:**直播或製作短片時,可能會利用到音樂、錄音、語文及舞蹈等著作,通常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在直播或上傳前應取得所利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否則需要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 Q3. 上網觀看直播、短片是否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A:**不會,單純透過手機或觀看網路平台直播影片等,因不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所以可以上網瀏覽。


#### Q4. 可以把網路平台上的直播、短片下載後,轉傳給他人或再上傳到其他平台分享嗎?

**A:**不可以,如果未經授權卻將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影音作品下載並轉傳給他人,或是上傳至其他平台,將構成侵害他人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的行為。


#### Q5. 可以使用超連結的方式,分享自己喜歡的直播、短片嗎?

#### A:

(1)可以,單純提供超連結並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2)但如果明知該連結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仍透過超連結方式提供給公眾,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58-882580-e48b6-1.html

本報導連結 #SDG4優質教育

NO.1213 | 更新時間: 2025/04/27 | 點閱: 45 | 下載:

  • 版權所有:淡江時報與媒體中心
  • 電話:02-26250584
  • 傳真:02-26214169
  • 建議使用 Chrome 瀏覽器
  • 個資相關問題請洽受理窗口,分機2799
  • 管理者:潘劭愷 / 建置單位:淡江大學資訊處
  • 更新日期:2025/4/28 下午 06:26:51
  • 線上人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