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淡江時報委員會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淡江大學淡江時報委員會及淡江時報與媒體中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和本中心)基於綜理全校一切有關校園學生記者管理及辦理各項業務等必要工作,必須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並以誠實信用之方式為之及以下原則為之。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及幫助您瞭解本校如何蒐集及使用您個人資訊,請務必詳細閱讀本聲明書之各項內容。
一、機構名稱:淡江大學淡江時報委員會、秘書處淡江時報與媒體中心。
二、保有依據:依政府相關政令、本校相關法規、及業務需求辦理。
三、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本委員會和本中心基於綜理全校一切有關校園學生記者管理及辦理各項業務等必要工作。
四、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書面、數位等合法方式而取得個人資料。
五、法定之特定目的:001人身保險、002人事管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50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158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
六、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物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33移民情形、C035休閒活動及興趣。
七、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教育部另有規定外,將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學生校友服務之期間、本委員會和本中心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含離島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淡江大學、公務機關、及委任其處理相關事務之必要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1.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2.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3.符合淡江大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作業規範。
八、個資當事人得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資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時,須填具申請表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淡江時報社提出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校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
九、前條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不得妨礙本校業務執行與依法所負之義務,受理後於法定時限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其原因以通知請求人。
十、個資當事人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個資當事人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淡江時報與媒體中心(傳播館Q301室)辦理更正。
十一、淡江時報委員會和淡江時報與媒體中心得依法令或遵照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
十二、如對此聲明之內容有任何指教,請聯絡淡江時報與媒體中心(02-2621-5656 轉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