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網路購物、影音分享及職場流動已成為日常,但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議題,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也避免觸犯法律,就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 Q1.在網路購物平台買到仿冒名牌包,可以再利用拍賣網站賣給別人嗎?
#### A:
(1)不可以,在網路平台販賣仿冒商品,已侵害他人的商標權,可能觸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如果不慎在網路平台買到仿冒品,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要求賣家退貨,如賣家不肯,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撥打檢舉電話給刑事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0800016597」,以及到附近的警察分局、派出所報案。
#### Q2. 在網路影音平台看到有趣的短影音,可以下載後上傳到其他平台或分享給同學嗎?
#### A:
(1)未經授權將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影音作品,下載(重製)並轉傳(公開傳輸)給他人或上傳至其他平台,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以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2)可以用超連結分享他人作品,就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的疑慮,也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但如果明知該連結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仍透過超連結提供給公眾,就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
#### Q3.如果競爭公司以優渥薪資挖角,並要求你提供前公司的研發資料會發生什麼事?
#### A:
(1)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知悉、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可能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侵害營業秘密罪。
(2)在職期間應依公司規定或保密約定,不得擅自或逾越權限重製、使用及洩漏公司機密資訊,離職前應確實盤點持有之機密資訊,並依公司規定或告知,歸還或銷毀機密資訊,絕對不能將前公司的營業秘密帶進新公司使用喔!
####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58-977643-a32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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