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育部將審查頒發「教育文化獎章
」,本校人事室請各一、二級單位推薦符合人選,
於九月二十日填具事實表送人事室辦理。
教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規定:教
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文化獎章:對
於宣揚中華文化、推展教育、提升我國學術水準、
推展體育或藝術活動、推廣社會教育、促進中外教
育文化交流等具特殊貢獻者,或其他在教育、文化
、學術、體育、藝術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
事蹟者。
教育部為對教學、研究或服務上有特殊表現者
給予鼓勵,本校凡具有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中第二條規定事蹟者,皆可推薦。
NO.340
| 更新時間: 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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