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2002/02/25

授課 研究 接見學生
教師應每週駐校四天

【記者李世清報導】本校為落實教師聘約中之「專任教師每週應排定駐校四天」的規定,在上學期院長會議中討論通過「落實專任教師駐校四天方案」,並自本學期起開始實施。

方案中規定,專任教師每週應排定駐校四天。駐校四天的定義為每週排足八個「半日」計算,分散於週一至週五中之四天,上下午及晚間皆得以「半日」計算,且在校上課及接見學生的八小時亦包含其中。若因故無法以上述三時段排定時間表,亦得以每週排足三十二小時計算,而星期六除教務處有正式排課之進學班、在職專班等可計算「半日」外,其餘不列入駐校時間。體育室專任教師若於星期六排有時間訓練代表隊,亦得以半日計算。

填報駐校時間表時,請教師註明所進行之活動(如授課、接見學生、在校研究、開會、行政服務、其他活動等),並於每學期開學上課後兩週內依統一格式填報,並公告於教師研究室及系、所、組辦公室外,另送教學一級單位存參。加退選後如有更動另行抽換。至於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需註明辦公室地點。

有關違規處理的方式,方案中規定,違反規定情節輕微者,由所屬教學單位予以勸告,如未改善則列入教師績效評量及升等考評之參考;而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將由系(所、組)、院(中心、室)簽報處理。

有老師表示該方案應該做,但為提倡學術自由,應有更多彈性。也有系主任表示,該系老師連寒暑假都天天到校,實施該方案並無影響。甚至也有教師為做研究在校超過駐校規定的時間,該方案反而導致認真負責的老師產生些許不滿;學校在倡導國際化的前提下,卻又要教師駐守在學校,不免令人不知如何因應。

NO.492 | 更新時間: 2010/09/27 | 點閱: 1202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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