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題:性別工作平等法簡介及防治性騷擾
時間:2015年4月28日上午10時10分
(文/陳羿郿、攝影/吳國禎)
新北市政府上月28日於本校淡水校園辦理「性別工作平等」宣導課程,主題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簡介及防治性騷擾」,臺北、蘭陽校園同步視訊。課程由市政府派請新北市勞工局工作平等宣導團團員、本校通識與核心課程中心副教授徐佐銘主講,他專長性別研究、應用倫理學。為落實性平法及防制就業歧視,徐佐銘參與許多性別平等宣導的相關講座,目前名列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專業課程推薦講師。本文摘錄、整理本次演講重點。
防治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未達「性侵害」之程度且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也包含性別歧視的行為或言詞,如辱罵他人男人婆、娘娘腔都屬於性騷擾。防治性騷擾,顧名思義是避免不慎對他人造成性騷擾,也防範自身被騷擾。
談「性騷擾」之前,先了解何謂「性侵害」。性騷擾和性侵害皆是從外國引進的名詞,我國法律中「性騷擾」舊稱「一般猥褻」;「性侵害」舊稱「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碰觸到上述3個身體部位,就屬於「性侵害」。
而2012年揭露的李宗瑞下藥迷昏女星事件,即便沒有觸摸,也屬性侵害。此外,刑法第227條規定,16歲以下未成年男女,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是兩情相悅也屬性侵害。
「猥褻」按法規意涵指強制性交以外,不受歡迎(依客觀第三人判別及被害人主觀感受)且具有性意味的行為,如觸摸、偷窺等,以及散布、傳送、販賣具有性意味的文字、聲音、影像。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相關法規之競合有3種,其適用順序依序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其申訴辦法、懲處方式皆不同。
性別平等教育法無訂定罰鍰,後兩者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沒有申訴年限,而性騷擾防治法需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依兩造身份認定,若加害人與被害人中有一方為學生,即便事件不在校園內發生,也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則依被害人身分及職場認定,如:本校A職員在學校上班時被騷擾,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但假設A職員下班在捷運被騷擾,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中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者,罰鍰1萬至10萬元,屬告訴乃論。對於利用職務之便而對他人性騷擾者,得加重罰鍰。此外,學校、機構、部隊等雇主應防範性騷擾行為發生。僱用員工達30人以上,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立即有效處理性騷擾事件,若未依照規定訂之,除了罰鍰,將會公布負責人姓名,且須負賠償責任。
各機關也應定期舉辦防治性騷擾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鼓勵員工參與。為保護被害人,刑法規定大眾傳播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被害人之資訊,違者罰6萬至30萬元,並得按次連續懲罰。
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指至少一方為學生。校園中常見的性騷擾,如身體觸碰、過度追求、言行挑逗等讓人感到不舒服,加害人通常認為只是開玩笑,對方小題大作沒有幽默感,但事實上已構成性騷擾。
本校目前做法是教職員工生涉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案件,得委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該二法調查審議。而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須由本校處理者,由學生事務處為權責單位,其申訴及處理依該法辦理。
建議被害人發生事情時不要隱忍,可以告訴師長或高階主管,由第三者出面制止,並可在申訴程序中做為證人。
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改名
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宜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原為兩性工作平等法,於民國96年修訂,本法的基本精神與宗旨為保障性別工作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若雇主給受僱者更優惠的待遇時,則不受本法約束。
此外,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招募、甄試、升遷、考績等,或舉辦教育訓練類似活動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如徵經理、秘書、司機,不可「限男性」或「限女性」,但像瓊瑤電視劇徵女主角,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受此限。
促進工作平等也有具體的措施,法律規定雇主應給予受僱者產假、陪產假等,保障受僱者於懷孕期間,能享有部分福利,包含育嬰留職停薪後的復職,更規定大型主管機關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
此外,受僱者還可請家庭照顧假,兼顧工作與家人,若工作權益受損,員工可依救濟及申訴程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雇主負賠償責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