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依據國外研究顯示,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一到五分鐘之內發生事故的機率是在沒有通電話情形下的4.3倍。由於近年來國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因素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態」高居第一,雖未統計當時駕駛人是否正使用行動電話,但考量前述理由,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確實對行車安全有所影響,應予以限制或禁止。
NO.568
| 更新時間: 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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