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聞 1999/01/06

累 計 二 一 退 學 制 本 學 期 實 施
教 部 上 週 發 函 本 校 今 後 老 師 為 成 績 嚴 格 把 關

【 記 者 李 佳 蓓 報 導 】 本 校 學 生 熱 烈 討 論 的 雙 二 一 是 否 於 這 學 期 實 行 的 問 題 , 據 教 務 處 李 琳 秘 書 表 示 , 依 據 教 育 部 於 上 週 發 給 本 校 的 臺 87高 二 字 第 87145848號 公 文 , 本 校 這 學 期 起 將 正 式 實 施 「 累 計 二 次 二 分 之 一 退 學 制 」 。

有 鑑 於 許 多 學 校 已 實 行 雙 二 一 制 度 ,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修 改 原 本 的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則 「 二 分 之 一 不 及 格 即 退 學 」 規 定 , 改 為 今 第 二 十 九 條 「 累 計 兩 次 二 分 之 一 退 學 制 」 , 已 獲 得 教 育 部 認 同 。 教 育 部 表 示 , 對 於 本 校 所 做 的 決 定 , 該 部 並 無 否 定 的 權 力 。

學 則 修 改 後 有 關 的 正 式 條 文 如 下 : 「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且 累 計 兩 次 者 , 應 令 退 學 。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僑 生 、 外 國 學 生 、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視 障 、 聽 障 、 語 言 障 礙 及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且 累 計 兩 次 者 , 應 令 退 學 。 但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 不 含 九 學 分 ) , 得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 」

針 對 此 項 新 規 定 , 教 品 會 執 行 秘 書 莊 淇 銘 表 示 , 如 果 老 師 用 此 制 度 逼 學 生 唸 書 是 沒 有 用 的 , 因 為 六 年 念 不 畢 業 就 該 自 己 負 責 ; 而 一 般 老 師 則 認 為 : 「 今 後 打 成 績 就 不 需 要 放 水 了 。 」 學 生 必 需 為 自 己 實 實 在 在 的 成 績 負 責 。

同 學 之 中 也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看 法 , 企 管 二 李 欣 怡 贊 成 放 寬 退 學 規 定 , 她 認 為 二 一 的 人 中 , 有 些 是 因 為 特 殊 原 因 被 當 的 , 而 且 在 大 學 中 , 學 的 不 只 是 學 業 , 一 些 社 團 經 驗 、 人 際 關 係 等 , 都 是 重 點 , 所 以 不 應 該 因 為 「 二 分 之 一 不 及 格 即 退 學 」 的 規 定 而 付 出 巨 大 的 代 價 , 連 挽 回 的 機 會 都 沒 有 ; 有 些 同 學 則 認 為 , 既 然 課 業 中 已 有 一 半 的 學 分 沒 修 好 , 代 表 他 其 實 不 太 適 合 這 個 系 , 退 學 可 以 早 日 規 劃 另 一 個 跑 道 , 其 實 並 不 為 過 。

NO.390 | 更新時間: 2010/09/27 | 點閱: 4909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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