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著作權的相關權益,著名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與具相同理念的先行者,於2001年在美國成立Creative Commons組織,提出「保留部份權利」的思考與作法。在2005年10月臺灣創用CC計畫將Creative Commons翻譯為:「創用CC」,將「創作」、「創造」、「創意」容納於「創」字,將「使用」、「公用」、「共用」容納於「用」字,並再保留原文縮寫"CC"。
Creative Commons 提供「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4個授權要素,可組合6種公眾授權條款,創作者可挑選最合適自己作品的授權條款,透過簡易方式自行標示於其作品上,將作品釋出給大眾使用。更多資訊可至網路校園電子報第11期”焦點探索-淺談創用CC”(http://cyber.tku.edu.tw/deds/epaper/201511/focus.html)。(資料來源/遠距組)
NO.986
| 更新時間: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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