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學生修習推廣教育課程取得學分證明並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後,藉由學分抵免,要求學校授予學位,教育部於10月3日修正「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強調推廣教育屬回流教育,有增列修業年限之必要。本校進修教育中心提醒同學注意,修習推廣教育課程、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者,抵免後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1年;修讀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4年以上者,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2年。欲知修正條文內容請見教育部網站或進修教育中心網頁中的實施辦法。(進修教育中心)
NO.660
| 更新時間: 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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