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校已於去年11月24日公告最新考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考試時不得有夾帶、傳遞、任意調位、代考、抄襲、圖利他人作弊、交換試題、交換試卷或其他作弊等舞弊行為,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且第十七條明文規定,「違反本規則第四、五、七、九、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條之規定者,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議處。」本報第678期「考場規則修訂,帶小抄不涉舞弊」新聞提及考場規則現已修正,最新版請至課務組網頁查詢。(網址http://ppt.cc/6IQ5m)
NO.1022
| 更新時間: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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